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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创业巨额亏损 却成网络诈骗罪?

第三财经网 2024-01-11 14:08 457

01 创业不容易

绝大多数涉刑的数藏平台,往往是因为经营不少导致亏损严重,无法运营下去,比如承诺的路线图因为技术难度或者投入规模没能如期完成、承诺的藏品赋能权益没有如期来兑现,结果却被用户投诉举报说你躺平要跑路。

可谓是,一个要走,一个想留。

如何避免创业经营不善导致的亏损演变成网友眼中的诈骗?创业者如果真的被公安给拘留了如何来自证清白?以下会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和大家进行分享,希望对大家有用。

02 什么是诈骗?

从法律专业视角来讲,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一定数额财物的犯罪行为。其中,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是构成本罪的核心要件,即“欺骗+占有”。

凡事讲究个以始为终,既然知道创业路上,被认定为诈骗的坑在哪里,我们就要提前做好工作,绕道而行!避免自己的正当经营行为被认定为诈骗。

03 如何避免创业成“欺骗”?

总的来讲,贯穿平台整个运营周期,都不要出现“欺骗行为”。我们这里说的骗,当然不是纯粹的诈骗行为(始终相信该领域杀猪盘只是极少数),而是说某些在市场看来广泛利用的手段、措施,可能在平台亏损、用户举报后,被一些无法理解新业态的司法人员统一视作为“诈骗”,直接拘传问话、立案调查。

因此,要想破除这样的尴尬局面,作为创业者,不能寄希望于事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布道再教育,而是要做好事前防范。

项目前期

该阶段的重点是宣传,要确保自己平台对外宣传的真实性。绝大多数诈骗的成立都需要积极的、主动的观念输出,这样的输出被视为影响被害人形成错误认识,蛊惑其做出错误财产处分行为(给钱)的出发点。而当平台存在虚假宣传(比如平台是国企战略投资、藏品1分钟售罄)、过分夸大宣传(至少涨10倍)以及肆意承诺(销售总额的百分之多少给用户分红)问题时,也就成为构成诈骗犯罪的锚点。

虚假宣传不可取,自不必多说。但有时作为创新事物,难免会有些美好的愿景,朝着某个不易到达的创业目标前进(比如很多创业者都说自己要做线上元宇宙),然而如何避免被认定为“过分夸大宣传”从而构成诈骗呢?

我们给到各位创业者的建议是,提前做好风险告知。NFT作为新生事物,社会未形成广泛的认可共识,其本身就具有高风险特质,前期做好风险告知,让用户明确知晓其可能存在的众多风险(包含本金完全亏损等风险),不仅可以降低刑事风险,还可以在用户内心构建相应的预期心理,降低后期沟通成本和风险处置成本。

而肆意承诺这个问题,本身就如同虚假宣传一样,不可脱离实际,要按照既定的、现有的能力去规划,有些即使还不确定能够实现,但要给出具备可操作性的实现路线,切不可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项目中期

该阶段重点是项目运行状况,对应的是用户对平台经营情况的知情权、购买NFT赋能权益兑现的知情权。项目预期如何,产品开发进展如何,权益赋能是否存在延期?该发的货品一直没发是什么情况?公司长时间不发新藏品,是否是经营上有重大调整?网络上谣传公司要跑路,到底是不是真的?

以上问题,创业者可以对照自检。这个阶段,恐怕才是真正问题出现的根源,也是后期维权者与被维权人观念分野的开始。但观念与认知的差距是天然的,只有用户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其对项目状态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才不会出现被欺骗的感觉。

当然,我们十分理解有些项目基于商业保密的原则,无法一一透露,但比照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以及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知情权,我们认为,适当进行信息披露是有必要的,不仅是对用户负责,反过来也能促进监督,促使平台良性、平稳健康发展。

项目后期

该阶段重点是项目清算。这个时期项目已经接近完结,亏损已成事实(盈利则无需讨论),需要的就是对于项目、用户和资金的妥善处置。这个时期,应做好沟通工作,充分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安抚工作;如有残余资金,要按约定进行分配、返还(如约)。

切勿出现摆烂心态,认为项目结束了,亏损后一切终结,毫无意义。这样做只能激化矛盾,使升级冲突,最终用户最基本权益无法满足,势必会进行维权;而一旦维权人数众多,形成“群体性”事件,又被官方定性,也就回天无术了。

04 千万注意资金流向

同样是存在虚假宣传,为何有的案件只是民事欺诈,只能法院起诉解决,而有的案子却涉及刑事,需要国家动用暴力机器予以惩戒?想必这是许多创业者的疑问。

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可能有很多因素,但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就是,诈骗罪是要求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转化为风险防范的角度,就是资金流向问题。

钱从哪里来、放在哪里、用到哪里,这是三个基本问题。第一个问题在此不做讨论,我们重点来讲后两项中的风险防范。

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合规的首位永远是财务制度的合规,平台应该首先建立起严格的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制度),如此可隔绝部分风险,并在遭到调查时能够及时自证。比如:

如果公司经营有多条业务线,建议不同的业务线提供不同的对公收款账户,避免混同;

在对外收款时,务必使用公司的账户来收款,不要采取股东、法定代表人甚至员工私人账户来收款的情况;

公司对营业收入进行依法纳税,并向用户提供开具发票的相关产品如何或者客服服务;

年度聘请第三方审计公司,对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做好相关资料留存。

对于部分初创公司来讲,以上措施可能稍显繁琐,但我们仍坚持建议广大创业者做好这部分功课,将合规落实在地,否则代价往往是惨痛的。

严格把握资金支出

把钱花在哪里,是辨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总结了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七种典型情形。其中,除了第一种“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讲的是预期履行能力,剩下的六种都与钱款去向直接相关。分别为: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携款跑路)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违背专款专用,用于挥霍)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从事赌博等)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物,以逃避返还资金的(直接转移)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平账转移)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其他)。

以上六种情形创业者应极力避免,否则极易踩雷。此外,如果投资款项用于平台运营、工资发放等,应提前设置好相应规章制度,做到出款有依据、审批有流程、财务有凭证这三大重要工作。一定要避免公司实际控制人随意从公司提款至个人账户等不规范的操作,毕竟这都是公安在问询时的重点关注事项。

05 小结

创业是一场冒险,风险自然永恒存在,尤其是新领域,不存在零风险,只能用可行的措施不断控制风险、降低不确定性。以上的一些建议源自于我们操作项目以及司法实践的总结,希望能帮到各位创业者,避免各种无妄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