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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传销骗局揭秘 虚拟币传销诈骗判刑案例汇总

第三财经网 2024-11-16 09:36 956

欧易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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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时代的浪潮中,虚拟货币以其去中心化、匿名性和全球流通性等特点,吸引了无数投资者的目光,但同时也成为了不法分子利用的工具,尤其是虚拟币传销骗局,更是如同网络暗流,悄无声息地侵蚀着公众的财产与安全,下面就由我来为给为揭秘虚拟币常见的传销骗局与分享相关的虚拟币传销案例。

虚拟币传销骗局定义

虚拟币传销骗局是一种以虚拟币为幌子的欺诈活动,其核心目的不是推广真正的虚拟币,而是诱骗受害者投资,进而骗取他们的资金。

骗者通过社交平台如QQ、微信添加受害者为好友,或在公众号、微博、抖音等网络渠道发布信息,声称有特殊的投资机会,吸引受害者注意。一旦受害者表现出兴趣,诈骗者会将他们拉入特定群聊。

在群聊中,诈骗者通过直播教程、导师指导等方式对受害者进行洗脑,利用高收益、无风险等诱惑性说辞激发受害者的投资兴趣。随后,发送链接或二维码诱导受害者下载假冒的投资平台App。

骗局包括交易所模式、钱包模式、伪造的“智能合约”模式、云矿机模式和短视频模式等,通常以高额的持币生息收益吸引投资者开设账户,并通过高比例的推广收益诱导投资者发展下线,形成层级结构,使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传销。

平台通过操控后台数据,控制虚拟产品的价格波动来实施诈骗。在初期可能会让受害者成功提现以赢得信任,进而诱使受害者增加投资。同时,这类诈骗还存在拉人头提成的现象,每拉入新人都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导致被骗金额不断累积。

虚拟币传销骗局揭秘

1.利用虚拟货币增值诱惑投资者

骗子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高增值潜力作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加入他们的平台。他们通常会设置一定的交易门槛,要求投资者首先使用虚拟货币购买平台上的“产品”,然后才能进行交易,并通过要求投资者发展下线来参与投资,以返利的方式鼓励下线的发展,实际上这是一种变相的传销行为。

2.设置平台交易门槛

骗子通过设置平台交易门槛,例如要求投资者缴纳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来获得会员资格,以此作为吸引投资者的手段,并借此控制整个骗局的运作。

3.发展下线与返利机制

通过承诺给予发展下线投资人相应的奖励和返利,骗子吸引更多人参与投资。这种模式实际上符合传销的基本特征,即需要缴纳入门费和发展下线来获得收益。

4.以投资理财名义销售虚拟货币

骗子以投资理财的名义,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向公众推广和销售各种区块链虚拟货币。他们利用高额回报的诱惑,吸引公众进行投资。骗子可能通过组织会议、培训或发展下线等手段,公开向社会公众销售虚拟货币,以此吸引更多人加入。

虚拟币传销诈骗判刑案例汇总

案例一、

2020年夏季,王某怀揣一夜暴富的梦想,策划成立了名为“红牛去中心化交易所”的平台,并开发了相应的红牛炒币App,企图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传销活动。为实现这一目标,王某与北京价值互联有限公司(简称价值互联公司)的何某合作,定制了交易所网站及App。何某组织团队,包括产品总监王某鹤(另案处理)和技术负责人张某甲(另案处理)等,按照王某的要求完成了软件开发,并从王某处收取了高额的制作及升级费用。

同年9月,“红牛去中心化交易所”正式发行NB币(牛币),王某为扩大影响力,委托张某组建“红牛商学院讲师团”,该团队由张某领导,孙某担任“院长”,周某为“副院长”,他们在天津、重庆等地进行线下宣传,利用“区块链”和“虚拟币”的概念,虚构NB币市场的繁荣景象,诱骗公众注册成为会员,并承诺通过“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获取利润,最终可将NB币兑换为USDT等虚拟币提现。

在交易所运营期间,何某负责管理钱包系统,掌控会员充值的虚拟币,并对提现进行审核。而王某则与梁某等人成立市值工作室,通过操控NB币价格,制造市场假象。

此案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遍布全国,取证难度极高。淅川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深入调查,通过大数据平台挖掘线索,最终查明了王某、何某、张某、孙某等人利用传销模式非法敛财的犯罪事实。经鉴定,交易所发展会员超过两千人,充值USDT等虚拟币价值约1.2亿元人民币。

面对拒不认罪的何某、张某、孙某,办案检察官通过详实的证据链,让他们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庭审中,王某虽试图辩解自己在组织中的作用,但公诉人通过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其作为传销组织发起人的身份及主要作用。

今年4月,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何某、张某、孙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王某则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四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这一案例再次警示公众,要警惕虚拟币领域的传销骗局,切勿轻信高额回报的诱惑,以免陷入不法分子的陷阱。

案例二、

自2016年起,刘某言通过黄某枝接触到了“维卡币”,并购买成为其下线会员。2017年,刘某言在海南成立了一家健康管理公司,利用提供健康服务和销售量子产品的机会,大肆宣扬“维卡币”作为第二代虚拟币的巨大潜力和高回报率,诱使他人投资购买。

在2016年至2022年间,刘某言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积极推广“维卡币”,组织众筹活动,非法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他通过欧某春筹集了超过435万元的“维卡币”资金,其中231万余元被转给黄某枝用于在网站购买“众筹包”内的“维卡币”。此外,刘某言还直接向个人出售自己持有的“维卡币”,其中包括以高价房产和巨额现金换取的交易,如张某惠用房产和298万元购得66万余枚,李某燕花费35万元购买7万枚,梁某敏则支付了100万元获得20万枚。

为了完成这些交易,刘某言会与新投资者签署《托管协议》,并协助他们在“维卡币”网站上注册账号,但注册需向黄某枝购买价格不等的“激活码”。刘某言的儿子刘某瑞自2019年起也参与进来,帮助父亲管理网站注册及房产过户等事宜。

然而,刘某言、黄某枝等人筹集的资金大多被用于个人消费而非投资或运营。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刘某言、黄某枝、刘某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1662万余元,并挥霍一空,构成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13年、8年和3年,并处相应罚金。

黄某枝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海口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2018年初,陈某等人打着区块链技术的旗号,设计并推出了“某Token”网络平台,实则进行传销活动。他们要求参与者必须通过推荐人加入,并缴纳至少价值500美元的虚拟币作为入门费,以获取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该平台声称能通过“智能狗搬砖”技术在不同交易平台上进行套利,参与者可分享平台收益。

参与者之间形成了明确的上下线关系,平台则根据发展下线的数量和投资金额,通过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和高管收益三种方式返利,实质上都是基于发展人员数量和缴费金额来分配利益。为逃避法律制裁,陈某等人在2019年1月将平台的关键部门迁至国外,继续其传销活动。据统计,“某Token”平台注册会员超过260万个,层级高达3293层,非法收取的各类虚拟币总量超过900万枚。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等人以经营为名,实施传销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作用、参与程度及犯罪后表现,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同时,追缴并没收违法所得。陈某等人上诉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揭示了以区块链、虚拟币为幌子的跨境网络传销新动向,法院通过严厉判决和财产没收,彰显了打击此类犯罪、维护金融安全的决心。

另一案例中,自2020年起,杨某等人打着“弘扬伏羲文化”的幌子,创立了“万某合”网络平台,通过销售风水、姓名学等课程,并利用封建迷信手段发展传销网络。他们设置多级会员制度,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将杨某包装成“庚天缘大师”,通过线下授课等方式对参与者进行洗脑,引诱其购买课程并发展下线。该组织吸纳会员超过120人,层级达三级以上。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杨某上诉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此案再次警示,利用封建迷信进行网络传销活动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四、

年近四十的陕西人王某,热衷于虚拟货币投资。2022年12月7日晚上,他收到了一位通过虚拟货币交流群添加的微信好友沈某的信息,沈某急需购买价值超过十万元的U币,并询问王某是否有货。由于王某近期投资不顺,经济压力较大,面对这位素未谋面的微信好友的大额购买需求,且考虑到虚拟货币交易的隐蔽性,王某心生贪念,决定利用这次机会骗取沈某的钱财。

为了打消沈某的疑虑,王某谎称自己认识一个可靠的朋友有大量U币出售,并推荐了自己的另一个微信账号“财多多”给沈某。在“财多多”的微信上,王某假装严谨地询问沈某购买U币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以此进一步获取沈某的信任。最终,双方商定以115000元人民币交易16000个U币。

沈某当晚便按约定向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了115000元,但随后发现自己的U币账户并未收到任何U币,且无法再联系上“财多多”。焦急之下,沈某向王某求助,但王某却推卸责任,称自己只是介绍人,并拒绝再与沈某沟通。实际上,王某已将骗得的钱款用于偿还债务、支付房租及个人消费。

意识到被骗后,沈某立即报警。2023年12月14日,警方在陕西省西安市将王某抓获。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行为,并退还了沈某的全部损失。

案例五、

在2022至2023年期间,胡某某、江某某等人在古田县建立了一个工作室,他们利用“WhatsApp”和“Telegram”等社交媒体软件,伪装成成功女性进行交友聊天。在骗取对方信任后,他们诱导受害者在虚假的数字货币投资平台上注册并进行投资,从而骗取受害者的USDT币(泰达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胡某某、江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社交软件发布虚假投资信息,骗取他人USDT币,构成诈骗罪,并依法提起了公诉。

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胡某某、江某某等人分别判处了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

USDT币是一种与美元价值挂钩的虚拟加密货币,它基于区块链技术,每个USDT大约等值于1美元。然而,诈骗团伙常常利用虚假的交易平台、交友诈骗或钓鱼网站等手段,诱骗受害者购买USDT币并转账至指定账户,从而达到诈骗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多个部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并不具备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包括USDT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受害者一旦被骗,往往面临维权困难、资金难以追回的问题。

因此,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投资者,务必提高警惕,增强反诈骗意识,对以数字货币等高科技网络投资为名的“投资平台”保持高度谨慎。在选择投资方式时,应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不盲目跟风,不轻易相信高收益承诺,投资前要多做研究,理性判断,以免落入诈骗陷阱。

虚拟币传销骗局如何防范

1、增强风险意识与理性认知

理性看待虚拟币 

  • 认清虚拟币的投资风险,目前市场上的虚拟币均不具备货币性质,其价格波动大,存在高度投机性。

  • 警惕非法骗局,不轻信虚拟币能带来高额回报的虚假宣传。

  • 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 切实提高风险意识,远离各种投资陷阱,尤其是打着区块链和虚拟币旗号的传销骗局。

  • 不盲目跟风参与虚拟币交易炒作活动,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 2、警惕特定诈骗手法

    拒绝“高收益、高回报”诱惑 

    诈骗分子常常使用“稳赚不赔”、“高额回报”等字眼诱惑受害人,承诺给予投资者高回报以获得其信任。但实际上,这往往是诈骗的开始。

    警惕“国家、政府名义”诈骗 

    诈骗分子时常举着“国家发行”、“央行授权”等幌子诱导投资者。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货币,未发行其他法定货币,公众要提高警惕,辨别真伪。

    注意虚假交易平台的陷阱 

  • 设立虚拟币虚假交易平台,通过小额交易赢得用户信任后,拒绝大额提现,并进一步诱导、恐吓用户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

  • 警惕那些设置复杂交易规则、限制交易数量、经常停盘进行系统维护的平台,这些都可能是诈骗的征兆。

  • 3、保护个人信息与财产安全

    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 

  • 不向陌生人透露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及密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个人信息。

  • 不出借、出售身份证、银行卡、网银等敏感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

  • 谨慎进行资金操作 

  • 在进行虚拟币交易时,注意资金的流向和安全性。检查“虚拟币”资产的来源,保护好自己的私钥。

  • 不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通过微信、QQ、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方式向陌生账号直接转账。

  • 4、积极举报与监督

    监督并及时举报 

  • 如果发现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币交易平台或传销骗局,要及时向金融监管机关举报。

  • 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协助调查。

  • 提高社会监督力度 

    增强公众对虚拟币传销骗局的认识和防范意识,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监督力度。

    5、引入风险评估与网络安全技术

    引入风险评估机制 

    投资者在进行虚拟币投资前,应引入适合的风险评估机制,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水平。

    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 

  • 综合运用密码学、拟态防御等网络安全技术,从算法、协议系统等方面提高“虚拟币”资产的安全性。

  • 使用安全的冷热钱包以及可有效防御黑客网络攻击的拟态防御技术,来应对“虚拟币”资产所面临的系统安全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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